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点击量:728发布时间:2008-03-0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驻宁部队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军区后勤部《关于转发〈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军队文职人员缴费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单位应以参保缴费个人的缴费基数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为缴纳养老保险基数。
缴费个人的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ОО七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