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形势困难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大于对已有财富的影响。困难的经济形势,对企业和个人当期的收入会造成很大影响。因为,企业亏损、停产、半停产,甚至解散、破产,会造成企业利润下降,收入为零,甚至倒贴。劳动者被降薪、放长假甚至失业,会造成其当期收入下降,甚至为零。与之相比,困难的经济形势对企业和个人的财富虽然会造成损失,但相对有限。比如,当企业被迫解散、破产,厂房、机器设备卖不出去时,这些财富可能会慢慢变成废品,对企业和社会而言都受到了损失;不过,当厂房、机器设备被折价卖给他人时,对社会而言财富没有受到损失,不过是财富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了再分配。再比如,当企业亏损、停产、半停产时,如果企业能够生存下去,危机过后,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时,除了维护和保养费用外,企业财富可能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
第二,困难经济形势对劳动者财富、收入和生活的影响大于对企业主的影响。在现代企业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下,企业一般是独立的法人,与其所有者是分离的。企业的资产和利润,独立于企业主家庭的财产和收入。如果企业解散、破产,则以企业全部资产为限向债权人清偿,不会追究企业主家庭的责任。同样,企业的资产和利润也只能通过合法分红等方式分配给企业主家庭,而不能非法转移。企业的资产和利润独立于企业主家庭的财富和收入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是对创业者的激励,也是对创业者的保护。当人们创业成功,企业健康发展,其不仅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资产,而且其个人家庭获得的分红收入也会不断增加,家庭财富积累越来越多。现实生活中,企业主家庭的收入和财富往往比一般劳动者家庭的收入和财富更多,过着更加富足的生活。富足的生活就是对创业者的激励之一。当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利润越来越少,甚至降低为零时,意味着企业主家庭的分红收入为零,不过,其拥有的企业资产和家庭积累的财富没有受到影响;当企业遇到的困难更大,出现亏损时,意味着企业主拥有的企业资产减少,不过,其家庭积累的财富没有受到影响;当企业主由于对继续经营没有信心等原因而决定解散企业时,意味着企业主决定终止拥有的企业资产亏损的状态,此时经清算后企业主仍然会拥有一定的企业资产,而且,其家庭积累的财富没有受到影响;当出现最严重的情况,企业破产时,意味着企业主拥有的企业资产为零,不过,其家庭积累的财富不会受到影响。总而言之,不管经济形势如何困难,对企业主的影响限于其拥有的企业资产,以及企业主的当期收入,而其家庭积累的财富不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形势困难对企业主的基本生活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经济形势困难对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财富、收入和生活则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其正常情况下的工资收入往往只够维持家庭简单的生活:普通甚至较低的饮食、穿着、住宿、日用、交通等基本消费。在满足这些简单的生活消费后,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所剩寥寥无几,因此,其家庭积累的财富十分有限。在困难的经济形势下,一些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下降,有的甚至失业而没有收入,由于其家庭又没有多少过去积累的财富来支撑,使得本来已经较低的生活水平进一步受到影响,不得不节衣缩食;如果尚未被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其家庭甚至面临生存困难。生存困难人群的存在,不仅有悖公正、人道等人类基本价值观,而且对社会稳定会造成不利影响。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很多启发:
其一,越是在困难的经济形势下,越要保护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原因很简单,不仅由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本身的含义包括企业既享赢又负亏 (自负盈亏),而且由于劳动者比企业主更缺乏抗风险能力,其基本权益如果得不到保护,会影响其基本生活、生存和社会稳定。一些人在困难面前首先想到的是牺牲劳动者的权益,这种思维惯性是要不得的。
其二,保护劳动者要区分 “制度”与 “政策”、 “雪中送炭”与 “锦上添花”。管长远的基本法律制度要稳定,这事关法治、宪政;管当前的政策则要灵活,这事关能否成功应对当前形势。在困难的经济形势下,要 “雪中送炭”,坚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同时又不宜 “锦上添花”,额外增加企业的成本。比如,经由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建立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最低工资制度等,就是管长远的基本法律制度,应当依法遵守。对不经过法定破产、解散清算程序而欠薪逃匿的境内外企业主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依法查处。而在困难经济形势下,鼓励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适当降薪以避免裁员,地方政府暂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暂缓推行工资增长计划等,就是依法实行灵活的政策。
其三,农村土地改革一定要慎重。在经济困难形势下,大批农民工失业。失业的农民工依法只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有些地方尚未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使建立了这项制度,其标准也非常低,因此,返乡农民工的生活保障最终还得依靠土地。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有不少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专家学者极力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但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却只允许土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流转土地使用权。正如陈锡文、温铁军、李昌平等 “三农问题”专家所言:中国城市化的过程只能是先真正地转移农民,然后再转移土地;决不能先转移土地,然后再转移农民。否则,大批农民在宏观经济困难甚至个人家庭危机中将失去生活的最后保障,难以生存,并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