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让劳资双方实现利益共赢
点击量:737发布时间:2010-08-18 8:32:40
为了引导企业工资正常增长,谋求劳资双方利益共赢,近年来,南京市人社局积极探索“抓源头引导、抓结果执行、推中间决定”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抓源头引导
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江萍告诉记者,政府通过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以及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工资指导制度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从源头引导企业增长工资。
从1996年开始,南京市每年都依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指标,确定和发布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同时,出台《实施意见》,具体明确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操作办法。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确定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预警线安排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其他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安排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持续经营亏损、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增长工资的企业,应通过职代会等途径与职工平等协商,说明原因,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1998年以来,南京市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年平均增长幅度为11.25%。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的210元上调到2010年的960元,涨幅为357.14%。
“今年5月,我市发布了 《南京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对电力、金融等垄断和高工资行业的企业工资增长提出了调控措施,基准线下调了两个百分点,预警线下调了5个百分点,同时要求工资最高涨幅应控制在本行业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以内。”南京市人社局局长朱志宏说。
抓结果执行
把工资增长约定的兑现情况纳入工资支付环节,作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的重要内容,这是南京市积极探索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又一特色。
南京华洋电气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范幸福说,2008年,南京市推广了白下区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监控与社会保障 “六个结合”的联动机制,强调市、区 (县)人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方面指导和督促企业根据当年经济效益预期和人员变动等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认真修改工资分配办法、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编制申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另一方面加大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明确在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时,依法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工资总额使用、年度工资增长等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许多企业反映,推广的效果比较好。红楼集团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张宏对记者说,南京市强化了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增长幅度增长工资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从而督促企业履行集体协商后的工资增长约定。
推中间决定
南京冠宁商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白玉霞说: “工资究竟应该增长多少?这需要集体协商。”在南京,越来越多企业由于工会的积极行动,劳资双方在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 (样本)规范框架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协商包括协商工资水平增(减)幅度、工资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等;对签订、通过、送审、公布、执行、检查等程序也要协调,强调国家劳动基准必须遵守的前提下,主体双方结合实际就具体事项协商。南京市规定,要对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协商,如实填写普通职工平均工资增(减)幅度的协商结果;企业行政和工会或职工方均应主动向对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幅度、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年度工资分配办法;重点协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具体额度,以达到工资增长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提高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
南京市总工会民管部负责人董现杰对记者说: “对未建工会的中小企业,我们要求在区域性或行业性工(协)会指导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工资指导线,落实职工工资增长。”
南京自1998年以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从当年的9449元上升到2008年的36092元,年均增长14.3%,高出工资指导线年均基准线3.05个百分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1998年的10661元上升到2008年的39876元,年均增长15.1%,高出工资指导线年均基准线3.85个百分点。